1、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,不得擅自在绿化带***岛***设定任何指示标牌,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,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。
2、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,按照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3、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;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,应当限期归还。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,须经城市人民***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。
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绿化条例》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和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成都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绿化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、建设、管理和保护,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,改善生态环境,美化城市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绿化条例》、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成都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1、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,提高城市绿化水平,美化人居环境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绿化条例》和《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》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2、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,创造优美、整洁的生产、生活环境,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。
3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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